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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词目的在于保持条文执行或履行时的灵活性。日后如果发生争执,其最终解释权属于法院,译者无权对此作任何解释或澄清。因此,译者在法律功能对等的前提下,对含混词应采取的翻译策略是以模糊对模糊。相反的,对于含义明确的原词则不应囫囵吞枣,含混以对,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模糊。

4. 术语翻译中译者的身份

译文应当被看作是原作者、译者和译文读者这三个交际者之间的合作、交流的结果,是他们共同创造的财富。(张新红,何自然)任何一种翻译活动都离不开在翻译主体中起决定作用的译者,离不开译者对原作者所认识的事物的再认识与再表达,译者在其中兼具独特的身份。一部好的翻译作品,不仅是这种再认识与再表达的结晶,更是译者独具特色的身份证明。翻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它不仅仅是一种语言的转换,更是一种跨文化的活动。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不能仅简单的站在读者的立场上,或是从作者的立场上从事翻译活动。在翻译过程中,译者的身份是多重的,它既是读者,作者,同时又是创造者、研究者。

译者对原作的理解和把握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译者对原作语言含义的理解,二是对原作文字以外知识的掌握。翻译的要旨自在于跳出语言层面的束缚,传达出原文的内容含义与文化精神。只有既能够尽量的保持与原作者同样的创作心态,又能结合本民族的文化经济背景对原作的内容含义与文化精神进行再创作时,才能翻译出一部好的作品。

在实际翻译中要做到完全的等同会出现许多困难,或存在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

1 )译者不可能是理想的双语者,自身理解和表达能力存在缺陷。

2 )译者的知识结构、知识广度和深度存在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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