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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任何缔约方认为一产品未从另一缔约方获得其认为本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规定

的减让所预期的待遇,则前一缔约方应直接请后一缔约方注意该事项。如后者同意

预期的待遇是前一缔约方所要求的待遇,但申明由于法院后其他行政机关裁定,该

产品不能根据缔约方的关税法规进行分类而享受本协定预期的待遇,则以上两缔约

方及任何其他有实质厉害关系的缔约方应迅速进行进一步的谈判,以期就此事项达

成补偿性调整。 (《关税于贸易总协定》第一部分第二条)

把( 10a )中的 “ the first contracting party” 翻译成“前一缔约方”而没有按照原文翻译成 “ 第一缔约方 ” 是符合汉语思维习惯的。在汉语中序数词一般是用来表示时间上排列顺序的先后,这里如果按原文翻译成 “ 第一缔约方 ” 可能会产生该缔约国是第一个加入条约的国家的歧义,而实际上,原文所要表达的是两个缔约国在文章中出现次序的先后,而非加入条约次序的先后,在汉语中要表示在文章中出现次序的先后, “ 前者 ” 和 “ 后者 ” 是较为合适的用法。这里,译者通过 “ 存异 ” 达到了法律交流的目的。在原文中提到另一缔约方时,用了指示语 “the latter” 译者在处理时完全按照原文的意思照翻,因为在此点上中英的思维方式是完全一致的。这里,法律交流的目的是通过 “ 求同 ” 达到的。

6. 结 语

在语言交流中,说话人总是处于中心地位,一切时空关系,交际参加者的相互关系以及语言外各种事物现象的相互关系,均以讲话者为中心参照。交际语境中话语的基本参照是我 —— 这里 —— 现在。其中“这里”、“现在”又是以“我”为参照。指示语体现的正是以说话人为中心的那些最基本的语境因素:交际双方,时间,地点,说话上下文。所以指示语构成语言交际中各种关系的最基本框架。任何人类语言都要以这种基本框架作为各种相互关系坐标,无此坐标,语言交际无法进行。对法律语言准确性的要求并不排除指示语的使用,有时指示语的使用是为了使文章表意更准确。什么时候选择重复原语句,什么时候选择使用指示语,译者要根据语境反复斟酌,既要避免歧义又要表意完备,以达到法律交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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